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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6165班承贵与耿良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承贵,耿良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6165号原告:班承贵。被告:耿良键。原告班承贵与被告耿良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承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良键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承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9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至8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9100元至今未付。被告耿良键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班承贵于2016年2月开始受被告耿良键雇佣,为被告派发快件,至2016年8月,共结欠原告工资910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班承贵六月份、七月份、八月份派件费总计玖仟壹佰元整。”该欠条由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工资,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告班承贵与被告耿良键之间订立的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向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的原告支付工资,被告向原告明确所欠工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良键应向原告班承贵支付工资9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耿良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上述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丽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陈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