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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阳谷祥源纺织有限公司、臧立太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阳谷祥源纺织有限公司,臧立太,白仁兵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2293号原告: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学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刚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被告:阳谷祥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骆驼巷村。法定代表人:臧立太,总经理。被告:臧立太,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祥源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莘县。被告:白仁兵,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祥集团)与被告阳谷祥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纺织)、臧立太、白仁兵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孙刚军,被告祥源纺织的法定代表人臧立太、白仁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凤祥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祥源纺织向原告支付3693778.93元;2.被告臧立太、白仁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签署了《协议书》,被告祥源纺织拖欠原告资产转让款1507516.43元,原告代被告祥源纺织偿还的银行贷款3389262.5元。协议约定被告祥源纺织在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200万元,被告臧立太、白仁兵对被告祥源纺织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至今被告祥源纺织只还款120.3万元,且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祥源纺织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3693778.93元,被告臧立太、白仁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祥源纺织辩称,原告起诉的欠款属实。2016年10月12日原告开始对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货物监管,导致2017年3月份停产至今,造成无法还款。现在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臧立太辩称,欠款属于公司行为,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白仁兵辩称,协议没有签完,其中一个股东刘秉昌没有签字,我和臧立太签完字以后,因为固定资产无法过户,协议就停止签订,刘秉昌就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我手里也没有这份协议书,因此,我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臧立太、白仁兵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由原、被告签字确认,内容合法,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经质证,被告祥源纺织认为签订协议属实,但因为刘秉昌没有签字,该协议不完整,没有生效;被告臧立太的质证意见同被告祥源纺织的质证意见,并认为其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白仁兵认为被告祥源纺织欠原告的款项属实,但因协议没有签订完整,因此,其个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一份、通知函一份,证明被告祥源纺织难以继续经营,后期还款难以履行;被告祥源纺织欠款数额及凤祥集团催要的情况。经质证,被告祥源纺织认为该组证据属实,写申请的意思是不再经营公司,请求原告收回祥源纺织,不是不还款,是用祥源纺织现有的东西折抵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臧立太、白仁兵系被告祥源纺织股东。2016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告祥源纺织共欠原告11538816.05元,包括双方于2011年7月31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流动资产的欠款1507516.43元,被告祥源纺织购买原告所有的固定资产(自2012年2月29日起被告祥源纺织已经实际占用)的欠款6642037.12元,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代被告祥源纺织偿还的贷款3389262.5元;协议签署后,原告将固定资产过户给被告祥源纺织,被告祥源纺织利用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后被告祥源纺织偿还原告相当于贷款额80%的款项;对原告代被告祥源纺织偿还的3389262.5元贷款,被告祥源纺织保证在签署协议后一年内还清,其中前三个月每月还款额不低于被告祥源纺织当月回款额的40%,且前三个月偿还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七个月内偿还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剩余138.926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还清。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印章,被告臧立太、白仁兵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承诺对被告祥源纺织应偿还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祥源纺织偿还原告欠款120.3万元,尚欠原告3693778.93元。因被告祥源纺织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祥源纺织偿还欠款;被告臧立太、白仁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祥源纺织、臧立太、白仁兵均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被告祥源纺织同意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臧立太、白仁兵自愿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在《协议书》中认可了欠款数额,同时双方约定了还款方式、时间、数额,故被告祥源纺织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欠款。至原告起诉时,被告祥源纺织偿还给原告120.3万元,尚欠原告3693778.93元,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过程中,被告祥源纺织对该欠款数额予以认可,故被告祥源纺织应偿还原告3693778.93元。被告臧立太、白仁兵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承诺对被告祥源纺织应偿还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臧立太、白仁兵应按约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臧立太、白仁兵是对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又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被告臧立太、白仁兵辩称《协议书》签订不完整,未发生效力,其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祥源纺织应偿还原告欠款3693778.93元;被告臧立太、白仁兵对上述欠款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谷祥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693778.93元;二、被告臧立太、白仁兵对第一项之内容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50元,减半收取计18175元,由被告阳谷祥源纺织有限公司、臧立太、白仁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