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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雷与王庆、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王庆,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902号之一原告:陈雷。被告:王庆。被告:张菊。原告陈雷与被告王庆、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雷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