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雷与王庆、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王庆,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902号之一原告:陈雷。被告:王庆。被告:张菊。原告陈雷与被告王庆、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雷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