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钦喜、刘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钦喜,刘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特18号申请人:刘钦喜被申请人:刘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钦喜与被申请人刘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刘钦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钦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刘钦喜负担。审判长 赵敬旭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