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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利申请执行杜娟、杜玉、杜会、杜杰、杜梅继承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杜娟,杜玉,杜会,杜杰,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杜利,女,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退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杜娟,女,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退休,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杜玉,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退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杜会,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退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杜杰,女,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杜梅,女,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退休,住哈尔滨市。本院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228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责令其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继承人石春花的遗产位于尚志市的房屋,过户于申请执行人杜利所有。二、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