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秦茂恩、韦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茂恩,韦小军,桂林市耀堃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茂恩,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韦小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耀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龙隐路18号40栋-2号。法定代表人:韦小军。本院在执行秦茂恩与韦小军、桂林市耀堃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韦小军、桂林市耀堃地产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茂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且经过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小军、桂林市耀堃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丘 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