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栋与胡云钢、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栋,胡云钢,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栋,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胡云钢,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彭杰,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云钢、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50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云钢已按规定缴纳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