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9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生命时报》社与遵义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命时报》社,遵义日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9172号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日报社,住所地江西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号地段。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遵义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命时报》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铁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