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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林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林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被执行人:林芝,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829.7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芝坐落于连江县凤城镇房屋。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因上述标的物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过大,暂时无法变现。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增忠审 判 员  何光武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