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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佳哲与董世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哲,董世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588号原告:张佳哲,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生,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董世军,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无职业,住临江市。原告张佳哲诉被告董世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佳哲到庭参加诉讼,董世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佳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靖宇县影东街龙鼎福园1号楼2单元701室、3号楼1单元601室、3单元701室,并一次性付清房款40万元。协议约定在2011年10月25日之前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所购房屋至今没有过户,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董世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张佳哲与被告董世军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房屋已交付使用至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张佳哲与董世军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董世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