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2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王玉敬与刘金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敬,刘金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150号之一原告:王玉敬,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刘金镇(刘念伟),男,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玉敬与被告刘金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玉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王玉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敬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剩余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玉敬。审 判 长  张心红审 判 员  孙太阳人民陪审员  高家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