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改丽与刘伟、薛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z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改丽,刘伟,薛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14号申请执行人崔改丽,女。被执行人刘伟,男。被执行人薛佳佳,女。申请执行人崔改丽与被执行人刘伟、薛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改丽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伟、薛佳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70元。现被执行人薛佳佳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薛佳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航宇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02058502240)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薛佳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航宇路支行的存款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三、冻结被执行人薛佳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航宇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02058502240)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