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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清伟葛裕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伟,葛裕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12-1号申请执行人:吴清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被执行人:葛裕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申请执行人吴清伟与被执行人葛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制作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3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葛裕进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葛裕进及其妻子王燕在银行有存款,此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裕进及其妻子王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敬亭苑分理处;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