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余四根与吴振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四根,吴振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634号原告:余四根,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委托代理人:胡红雄,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振祖,男,汉族,1954年3月8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余四根与被告吴振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四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3元,减半收取3946.5元,由原告余四根负担。审 判 长 :余志远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