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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余四根与吴振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四根,吴振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634号原告:余四根,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委托代理人:胡红雄,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振祖,男,汉族,1954年3月8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余四根与被告吴振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四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3元,减半收取3946.5元,由原告余四根负担。审 判 长 :余志远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