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柏权与李忠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伯权,李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杨伯权,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忠诚,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杨柏权与李忠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忠诚未履行本院(2017)川0321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忠诚银行存款30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