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柏权与李忠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伯权,李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杨伯权,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忠诚,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杨柏权与李忠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忠诚未履行本院(2017)川0321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忠诚银行存款30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