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庭军、陈思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庭军,陈思华,刘连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李庭军,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思华,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租住在天长市。被执行人:刘连勤,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庭军与陈思华、刘连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庭军于2017年10月3日向我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对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81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翔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