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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史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史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24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史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被告史某同居关系纠纷,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