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史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史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24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史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被告史某同居关系纠纷,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