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郭素艳、刘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艳,刘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素艳,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永青,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素艳与被执行人刘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永青无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素艳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