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旭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04行赔初3号起诉人陈旭峰,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7年9月19日,起诉人陈旭峰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其自2007年至2017年12月退休金共计24万元。本院经审查书面告知后,起诉人陈旭峰重新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其退休金24万元。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无具体的事实根据,经补正告知亦未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旭峰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松明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储铃芳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