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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红霞、安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霞,安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霞,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红霞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市公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红霞,被上诉人安庆市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汪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红霞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乘客投诉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车时接听电话为公司路队长的工作电话,即使接听电话不妥,亦属公司管理问题。其他投诉已作处理,不应重复处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朱卫东作为工会主席,事实上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主导下的工会委员会作出的批复有失公平、公正。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其工作期间从未发生伤人交通事故,特别是履行第三份劳动合同起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期间,从未发生行车事故,充分说明其行车遵章守法,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无论投诉内容真实与否,均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安庆市公交公司辩称:杨红霞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与事实不符,公司辞退杨红霞的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红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安庆市公交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21000元;二、安庆市公交公司返还违法收取的保证金1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14日到2017年2月22日,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3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三、安庆市公交公司补交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各项法定保险费(包含养老、医疗、工商、生育和公积金);四、安庆市公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3日,杨红霞向安庆市公交公司缴纳了10000元安全保证金,并于2014年3月11日入职安庆市公交公司工作。2014年4月11日,杨红霞与安庆市公交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此后,双方分别于2015年4月7日、2016年4月6日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4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6条第2款约定:杨红霞在合同期内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安庆市公交公司有权立即与杨红霞解除合同关系,予以辞退,并且无任何补偿。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杨红霞参加了安庆市公交公司的安全生产例会、驾驶员安全会议等,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公司各项制度,安全驾驶,不得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第一份合同履行期间,杨红霞被乘客投诉2次。第二份合同履行期间,杨红霞被乘客投诉6次。杨红霞分别于2015年6月9日和2015年11月11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检讨,检讨自身工作态度问题。第三份合同履行期间,杨红霞被乘客投诉7次:2016年4月11日,杨红霞因车未进站,超车驶离站点,受到乘客投诉,被按公司制度予以处罚;2016年7月1日,杨红霞因提前发车,使乘客未能上车,被乘客投诉其不带乘客,被公司批评教育,警告处理;2016年7月13日,因对杨红霞工作态度不满,建议公司改进工作作风,乘客投诉了杨红霞,杨红霞被公司批评教育、警告处理;2016年8月6日,因杨红霞未注意站台乘客等车,便起步离开站台,乘客招手示意也未停车,其他公交车司机让乘客上车追上杨红霞后,乘客上车与杨红霞理论,之后投诉其服务态度差,杨红霞被公司批评教育、警告处理;2016年8月26日,杨红霞被三名乘客投诉车速慢、服务态度差不适合开公交车,当日视频回放杨红霞到达狮子山公园原地掉头,在行车途中拨打电话,故公司决定考虑其岗位问题。2016年8月27日,安庆市公交公司拟解除与杨红霞劳动关系,并报工会核实。2016年8月28日,安庆市公交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解除与杨红霞劳动关系。2016年8月31日,安庆市公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解除与杨红霞的劳动关系。2016年9月12日,杨红霞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杨红霞向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1、依法仲裁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违法,确认恢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2、依法仲裁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上岗;3、依法仲裁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停发的工资。2016年12月2日,安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裁字(2016)197号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杨红霞全部仲裁请求。另查明,根据《安庆市公交集团公司制度汇编》中的“驾驶员管理办法”:服务态度生硬、文明用语不规范等被乘客投诉的;站点停靠、进站不规范、抢进抢出,远离站牌上下客,滞站等客、甩站甩客、出线路带客、延误包车时间、进出站未开转向灯、夜间上下客未开车厢灯的;对乘客态度粗暴、恶劣、与乘客发生口角或被乘客投诉的等等情形,都会由公司作出一定惩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安庆市公交公司单方解除与杨红霞劳动关系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杨红霞在安庆市公交公司任驾驶员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多次受到乘客投诉,特别是在2016年8月26日连续三次受到乘客投诉,对安庆市公交公司的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庆市公交公司在拟解除杨红霞劳动关系前,征询了工会意见,并获工会同意,应当认定该公司解除杨红霞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法定程序。2、安庆市公交公司收取安全保证金是否合法。安庆市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当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安庆市公交公司收取杨红霞安全保证金1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杨红霞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合同各执一份,杨红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劳动合同。至于杨红霞提出安庆市公交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主张安庆市公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关,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杨红霞在第三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多次投诉,足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安庆市公交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证实杨红霞参加了制度学习,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安庆市公交公司工会人员的选举经过了安庆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应当认定该公司工会人员组成合法。杨红霞提出其中多起投诉系公司个别人员教唆乘客投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安庆市公交公司单方解除与杨红霞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杨红霞主张安庆市公交公司支付赔偿金、补交保险费均不予支持。因安庆市公交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收取杨红霞安全保证金,故对杨红霞主张返还安全保证金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安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杨红霞10000元安全保证金及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3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杨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红霞负担5元,安庆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负担5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杨红霞在安庆市公交公司任驾驶员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多次受到乘客投诉,尤其是2016年8月26日连续三次受到乘客投诉,应当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安庆市公交公司在解除杨红霞劳动关系前,征询了工会意见并获得工会同意,并无证据证明工会人员组成不合法,应当认定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杨红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红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诸冬林审判员  黄 谷审判员  刘梦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