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光有与陈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光有,陈冒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227号原告:武光有,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陈冒江,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武光有与被告陈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前审理阶段,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光有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其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光有负担。审 判 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京云书 记 员 冯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