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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光有与陈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光有,陈冒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227号原告:武光有,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陈冒江,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武光有与被告陈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前审理阶段,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光有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其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光有负担。审 判 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京云书 记 员 冯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