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春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春霞,女,1976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春霞和李升刚、齐瑞、李宜萍、朱习武、吴维友、洪兵、方新华(均以判刑)等人在湖北省黄梅县独山村开设赌场,召集、邀约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累计开设30余场,每场抽头渔利1万余元。被告人黄春霞累计参与20余场次,从中获利1万余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春霞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春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春霞和李升刚、齐瑞、李宜萍、朱习武、吴维友、洪兵、方新华(均以判刑)等人在湖北省黄梅县独山村开设赌场,召集、邀约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累计开设30余场,每场抽头渔利1万余元。被告人黄春霞累计参与20余场次,从中获利1万余元。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春霞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春霞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春霞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宿松县司法局评估意见是黄春霞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春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春霞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齐某、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宿松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春霞的户籍证明,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书,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霞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立赌博场地,召集、邀约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春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黄春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春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缴纳了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春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春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春霞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的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