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与崔后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崔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南市街**号,注册号320611600045005。经营者:潘卫兵,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崔后龙,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与崔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苏06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崔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货款13568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崔后龙负担”。因崔后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后龙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身份信息显示,崔后龙家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大冲村崔村组19号,在本案诉讼阶段即未到庭应诉,就其具体下落,本案已委托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但暂未有信息反馈。经本院依职权查控,并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暂未发现崔后龙名下存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本案已将崔后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申请执行的本案标的,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货款本金13568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控回执,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崔后龙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崔后龙未能到案接受调查,下落不明;暂未发现崔后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南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在其亦未能提供崔后龙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