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宁金田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金田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287号原告:西宁金田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田满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学英,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慧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金田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金田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冻结青海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西宁金田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海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85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此数?,则查封或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建平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