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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尚近与章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尚近,章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444号原告:朱尚近,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章正红,女,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朱尚近与被告章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国红独任审理。原告朱尚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尚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尚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朱尚近负担。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慈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