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665号原告:沈某1,女,201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沈某2,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沈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2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年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原告由其母亲张某抚养。当时没有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但现在因原告母亲一人抚养原告有困难,故请求被告负担原告抚养费每年8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为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沈某2未到庭。本院认为,自张某与沈某2办理离婚协议后,沈某1一直跟随张某一起生活至今,沈某2未负担抚养费,现由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一人抚养原告有困难,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沈某2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至潘思语独立生活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沈某2自2017年10月起,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至潘思语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沈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