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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晓梅与胡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梅,胡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韩晓梅,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胡景辉,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韩晓梅与胡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晓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被执行人胡景辉涉案较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胡景辉银行存款5,600元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韩晓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景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款5,600元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1执6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韩晓梅发现被执行人胡景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刚审判员  崔 亮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