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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龚丽霞、田宇、龚文恩、龚建飞、成钰、陈蓉、田锋、孙涛、石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113号申请保全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舒兰市人民大路3355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被保全人:龚丽霞,女,住蛟河市工人街***号。被保全人:田宇,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鸿博御园19-7-502。被保全人:龚文恩,男,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西路万科城****号楼*单元***室。被保全人:龚建飞,男,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西路B区******号。被保全人:成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西路B区******号。被保全人:陈蓉,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菜园街新友好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保全人:田锋,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菜园街新友好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保全人:孙涛,男,住吉林省蛟河市水映花城**号楼*单元***室。被保全人:石蕴玉,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鸿博御园19-7-502。申请保全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龚丽霞、田宇、龚文恩、龚建飞、成钰、陈蓉、田锋、孙涛、石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2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2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张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