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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7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与程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7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长坡,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程明,曾用名高华,女,1972年5月10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明在中国工商银行04040104020025667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