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67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与程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7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长坡,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程明,曾用名高华,女,1972年5月10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明在中国工商银行04040104020025667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