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2016)湘1021民初178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人去楼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