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481号原告:夏某,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杨某,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辜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家湧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