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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481号原告:夏某,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杨某,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辜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家湧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