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第三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4643号原告:张某某,女,200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理人:陈淑文,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系沈阳市辽中区浦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第三人:张某乙,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某丙,女,现年56岁,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某丁,女,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某戊,女,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第三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晶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