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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恒山;顾强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山,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74-2号申请人:刘恒山,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顾强,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申请执行人刘恒山与被执行人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矿民初第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顾强返还原告刘恒山80000元,被告顾强每月最低还款1000元,每年度最低还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恒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顾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永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孙建江人民审判员  高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荆效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