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某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某,女,199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某某上诉请求:撤销(2017)宁02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驳回孙某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祁某某返还孙某3万元彩礼错误。祁某某已经和孙某共同生活一年半,在共同生活期间照顾孙某及其家人付出了劳动,应该抵消彩礼,5万元彩礼用于给祁某某的奶奶和小叔看病已经花光。孙某辩称,坚决要求返还3万元彩礼,不考虑祁某某是否有履行能力,同意一审判决。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祁某某返还孙某彩礼6万元;2、判令祁某某返还孙某替祁某某偿还的借款2600元;3、诉讼费用由祁某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孙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收取彩礼的凭证一张,用以证明孙某、祁某某经过自由恋爱,经孙某与祁某某的奶奶袁某某、祁某某的五爷爷祁某甲协商,2016年2月20日,袁某某、祁某甲收取孙某结婚彩礼6万元的事实。祁某某对收取彩礼6万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祁某某称在收取彩礼的当天返还了孙某1万元,实收彩礼5万元。孙某对祁某某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祁某某认为,其与孙某共同生活时年龄很小,孙某已经侵害了祁某某的身体,对孙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另查明,孙某、祁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现祁某某无身孕。一审法院认为,祁某某承认孙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孙某要求祁某某返还彩礼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祁某某与孙某同居时刚满18岁,未达到结婚年龄,从2016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孙某、祁某某同居生活时间已有14个月之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同居生活的时间酌情考虑,祁某某应返还孙某彩礼3万元较为妥当。孙某要求祁某某返还其替祁某某偿还的借款2600元的诉讼请求,祁某某不予认可,且孙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孙某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孙某彩礼3万元;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孙某负担50元,祁某某负担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祁某某收取了孙某的彩礼后,双方虽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祁某某上诉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其付出劳动,彩礼不应返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祁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正栋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