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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慧缘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慧缘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赤水鸿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建业,张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2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0868852R。法定代表人:靳学。被执行人:合江县慧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会12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71402422F。法定代表人:张秋英。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东正街改造房2号,注册号520381000150713。法定代表人:杨建业。被执行人:赤水鸿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办步行街左右时间旁,注册号520381000144155。法定代表人:杨建业。被执行人: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赤水大道1号,注册号520381000027365。法定代表人:腾明仲。被执行人:杨建业,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张秋英,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江县慧缘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赤水鸿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建业、张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371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