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诗贤与王栋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诗贤,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2刑终665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诗贤,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栋,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折纸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栋、李诗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辽0211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诗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李诗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诗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诗贤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诗贤撤回上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刑初4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殷传茂审判员王雍代理审判员杨筱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耿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