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战相与被上诉人刘洋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战相,刘洋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战相,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洋,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杨战相因与被上诉人刘洋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战相。审 判 长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惠莉莉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聃函(2017)陕08民终2897号榆阳区人民法院:你院判决处理的原告刘洋洋与被告杨战相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故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你院(2017)陕08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你院查明小周和杨战相二人共同致伤刘洋洋,却判决杨战相一人承担赔偿责任。你院应当向刘洋洋释明对于小周的侵权责任其是否主张,还是保留对小周的诉权,根据其请求依法处理。特此函告。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