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峰与谯城区张店乡张小楼小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谯城区张店乡张小楼小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059号原告:张峰,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谯城区张店乡张小楼小学。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效玉,该校校长。原告张峰与被告谯城区张店乡张小楼小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峰负担。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