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2088高光贤与常州烨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贤,常州烨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088号原告:高光贤,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常州烨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F01AX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B2004。法定代表人:顾文善,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光贤与被告常州烨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高光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光贤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元(高光贤已预交),由高光贤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