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2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郁芬、叶祖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郁芬,叶祖定,金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郁芬,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叶祖定,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金水芳,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郁芬和被执行人叶祖定、金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祖定、金水芳去向不明,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祖定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中直街20号的房地产,因本案标的过小,本案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叶祖定、金水芳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郁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叶祖定、金水芳的��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叶祖定、金水芳尚欠申请执行人张郁芬案款本金38400元及相应利息,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760元,执行费476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