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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53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33316-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组织机构代码:49554075-3,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法定代表人:周天增,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银行存款393071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立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