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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蔡永锋诉黄少建黄乐春卓寒湖南华晟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锋,黄少建,黄乐春,王鑫矗,卓寒,湖南华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蔡永锋,男被执行人黄少建,男被执行人黄乐春,女被执行人王鑫矗,男被执行人卓寒,男被执行人湖南华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农业学院橡胶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6856637-0)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湖南联信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鑫矗名下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潇湘路社区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四区十一栋115号、101号、201-1号、401号、501号房地产(权证号:714041906、710017841、710018612、710018708;建筑面积:27.55㎡、46.53㎡、41.77㎡、162.66㎡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结果显示评估价值为1672915元)。现本院拟对王鑫矗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鑫矗名下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潇湘路社区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四区十一栋115号、101号、201-1号、401号、501号房地产(权证号:714041906、710017841、710018612、71001870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