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绍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绍仕,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本案,麻城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2日将其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绍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绍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周绍仕与同学聚会,在麻城福鑫帅威家吃饭,席间周绍仕喝了约两瓶啤酒。14时40分许,被告人周绍仕酒后无证驾驶黄某的鄂A×××××号“酷派”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家,行驶至麻城市城区融辉路中百仓储门前路段时,与对向由麦麦提艾力.斯拉木驾驶的新R×××××号“雪佛兰”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绍仕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周绍仕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65.01mg/100ml。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周绍仕与麦麦提艾力.斯拉木达成修复车辆的协议。被告人周绍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绍仕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证言、修车协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绍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绍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与被害人达成修车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绍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绍仕的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行政拘留期间一日折抵一日,取保候审期间刑期终止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燕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