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恢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华与颜道勇、陈晓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颜道勇,陈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华,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颜道勇,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晓慧,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颜道勇、陈晓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颜道勇、陈晓慧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华借款10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60及执行费1567元,但被执行人颜道勇及陈晓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颜道勇、被执行人陈晓慧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6688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