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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恢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华与颜道勇、陈晓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颜道勇,陈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华,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颜道勇,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晓慧,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颜道勇、陈晓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颜道勇、陈晓慧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华借款10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60及执行费1567元,但被执行人颜道勇及陈晓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颜道勇、被执行人陈晓慧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6688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