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彬彬53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刑初532号被告人李彬彬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了(2017)苏059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现因被告人李彬彬于2017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为明确刑期起止日期,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10行“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后;现补充:“,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