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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宇,王晓霞,蔡绪波,上海四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史简青。被执行人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瑞云。被执行人童晓宇,男,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蔡绪波,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上海四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童晓宇。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宇、王晓霞、蔡绪波、上海四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沪0104民初30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宇、王晓霞、蔡绪波、上海四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618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5744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宇、王晓霞、蔡绪波、上海四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04执22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马怀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立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