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超与吴道训、马家云、周训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吴道训,马家云,周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吴哲熠(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道训,男,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马家云,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周训祥,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超申请执行吴道训、马家云、周训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超以与被执行人吴道训、马家云、周训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26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