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4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祥友申请执行郑仁友、费蔺芬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47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祥友,郑仁友,费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4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庞祥友,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郑仁友,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费蔺芬,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以本院(2016)川1028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所有的位于隆昌市住房一套;于2017年4月13日以本院(2016)川1028执4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所有的登记在其兄郑仁根名下的位于隆昌市房屋一套(面积:123.49平方米)。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以上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所有的位于隆昌市住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郑仁根名下的位于隆昌市的房屋一套(面积:123.49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