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铭与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铭,李浩,李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铭,男,200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忠秋,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浩,男,200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柏生,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铭与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于2017年4月22日之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明铭发现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何建军人民陪审员 倪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