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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铭与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铭,李浩,李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铭,男,200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忠秋,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浩,男,200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柏生,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铭与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于2017年4月22日之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明铭发现被执行人李浩、李柏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何建军人民陪审员  倪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