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81执8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永泰纺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永泰纺业有限公司,杨洪庆,徐玉香,陈礼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81执831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4513-4,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59号D座。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3331-1,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永安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庆。被执行人江阴市永泰纺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46797,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朱家住基。法定代表人陈礼忠。被执行人杨洪庆,男,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徐玉香,女,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陈礼忠,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元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尼特公司)、江阴市永泰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杨洪庆、徐玉香、陈礼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澄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佩尼特公司应归还润元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润元小贷公司律师费217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3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永泰公司、杨洪庆、徐玉香、陈礼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尼特公司、永泰公司、杨洪庆、徐玉香、陈礼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润元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佩尼特公司、永泰公司、杨洪庆、徐玉香、陈礼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除被执行人杨洪庆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长寿南油车村杨付家巷66号的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288.95平方米)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杨洪庆名下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献审判员 刘 浩 明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浩 来自: